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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有新规

时间:2014-01-20本站浏览次数:4463

 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发布2010年第34号公告,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。
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“企业食品生产许可”的拼音“Qiyeshipin Shengchanxuke”的缩写“QS”表示,并标注“生产许可”中文字样。企业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其统一制定式样。
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(贴)。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,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,但不得变形、变色。
  从2010年6月1日起,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。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自2010年6月1日起1 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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